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根据自治区、州、县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县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
㈠对职责范围内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对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日常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常态化检查,对粮食加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常态化检查。
㈡对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粮食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是否按收购公示标准开展收购,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代扣、代缴相关费用等情况开展检查。
㈢对粮食经营者粮食库存数量及质量的行政检查。
对列入检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油数量、粮油质量、粮油轮换管理、粮油购销政策执行、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信息化系统建设使用等情况开展检查。
三、检查方式及频次
㈠对职责范围内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对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每月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定期巡查。对粮食加工企业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㈡对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夏秋粮收购企业,充分利用信用监管平台,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㈢对粮食经营者粮食库存数量及质量的行政检查。
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要求,每年4月份,联合财政局、农发行温泉县支行对辖区内政策性粮食企业开展库存数量和质量的检查。
四、检查时间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五、行政执法检查要求
㈠规范执法程序:检查时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出具检查通知书。
㈡强化结果运用:对不涉密的检测结果及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㈢严守纪律:执行行政执法“十不准”“八严禁”,落实廉政责任,保守商业秘密。
㈣整改落实:对发现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