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结合2025年度温泉县“双随机、一公开”县直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特制定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现将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公示如下:
一、行政检查主体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温泉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温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按要求行使温泉县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一)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管监督检查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中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的规定,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完成对县本级道路运输企业的抽查检查工作,并将长期异地违规经营车辆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
(二)加强道路运输经营主体监管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完成对县本级道路运输企业的抽查检查工作。
(三)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对本县交通建设工程企业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详细了解工程概况与材料检验情况,并现场检验原材料和施工质量。
(四)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质量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完成对县本级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工作。
(五)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2022年5月1日施行)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等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完成对县本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抽查检查工作。
三、行政检查标准与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2025年2月—3月)
根据日常监管职责,结合涉企执法检查事项,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对象、频次、方式和时间安排等内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以及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上级交办等情形外,要严格按照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不得随意擅自进行检查。
(二)组织实施(2025年4月—10月)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结合具体情况落实具体方案,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企业可拒绝配合。现场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总结公示
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实施联合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 “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率要达到100%,强化检查结果部门间互认,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附:温泉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