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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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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9日

文号:温政办发〔2023〕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wzb/2023-00035

关于印发《温泉县基层“两站一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温泉县基层“两站一队”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温泉县基层“两站一队”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以及《“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温泉县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温泉县基层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结合温泉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着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为契机,坚持因地制宜,补齐短板,构建基层消防力量“两站一队”(即:乡镇场消防工作站、村队(社区)应急救援站(消防)、乡镇场专职消防队)新模式,着力解决基层消防基础薄弱、救援力量不足、“小火亡人”突出等难题,为全县高质量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23年2月5日前,全县完成乡镇场消防工作站建设并实体化运行。温泉县基层应急救援站2025年底完成。2023年底前,温泉县安格里格镇、查干屯格乡建成志愿消防队;2024年6月30日前,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建成志愿消防队。到2025年,全县乡镇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全部达标。

三、组织领导

依托温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基层“两站一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基层“两站一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温泉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主要任务

㈠乡镇场消防工作站建设。

1.组织机构。乡镇场消防工作站是乡镇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公机构。可依托乡镇场综治中心、应急管理组织等相关机构或政府专职消防队挂牌成立。

2.人员配备。站长由乡镇场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至少确定3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1名派出所民警、2名兼职人员由乡镇场自行调配解决)。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周1天对乡镇场消防工作站进行业务指导。

3.办公场所。各乡镇场设置独立消防工作站办公室,悬挂相关工作制度和门牌,配备必要电脑、文件柜等办公设施。

4.工作职责。承担乡镇场消防工作的主要职责。(详见附件1)

㈡村队(社区)基层应急救援站(消防)建设。

1.组织机构。基层应急救援站(消防)是村队(社区)末端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村队(社区)要按照基层应急救援站(消防)“八有”(有班子、有机制、有预案、有队伍、有培训演练、有应急避难场所、有装备物资、有工作制度)建设标准,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主要负责同志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分管负责同志“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两个优先”原则,对自治州重点示范村进行全覆盖并建优配强。将应急管理能力“八有”工作纳入应急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季通报、半年评估、年底考核验收。强化典型带动,对工作推进落实快、成效好的村队(社区),通过现场会、观摩会等方式进行推广借鉴,对工作进度慢、效果差的予以通报约谈、督促帮扶,整体推进抓落实。

2.人员配置。站长由村队(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队长)担任,成员以村队(社区)网格长、民兵、治安员、党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为主,不少于6人。

3.场地要求。基层应急救援站(消防)至少配备1辆微型新能源消防车停放的车库,保障日常充电和冬季保暖需求,配置应急救援队员2倍的灭火救援战斗服和相应应急救援器材,外线电话(或对讲机)和相应物资储备室。

4.工作职责。负责第一时间收集各类灾害事故、险情信息,并立即向乡镇场报告,在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协助处置各类灾害事故、险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森林防灭火、防汛、地质灾害领域的隐患排查等登记、上报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妥善保管应急装备器材,在各类灾害发生时立即组织应急队伍科学处置;开展安全生产、消防、森林防灭火、防汛、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㈢乡镇场消防专职队建设。

1.建设范围。按照国家标准GB/T 35547-2017《乡镇消防队》执行,其中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应建设二级专职消防队,温泉县安格里格镇、查干屯格乡、呼和托哈种畜场应建设志愿消防队。

2.人员配置。一级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8人,二级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5人,志愿消防队员不少于3人。乡镇场专职消防队应设置正副队长各1人。

3.车辆、车库配置。一级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不少于3辆,二级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不少于2辆,志愿消防队消防车辆不少于1辆。一级专职消防队车库不少于3间,二级专职消防队车库不少于2间,志愿消防队车库不少于1间且车库必须带暖气。

4.器材要求。所有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必须配备2台以上能接入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的POC移动对讲机。按照人员数量和标准每人配备全套灭火、救援防护装备和水带、水枪等灭火救援器材。

5.工作职责。乡镇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乡镇场、农村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工作步骤

㈠安排部署阶段(2023年2月5日前)。温泉县将结合基层“两站一队”建设工作实际,组织基层消防工作调研,研判基层消防力量薄弱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项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推进计划,确保基层“两站一队”建设有序开展。

㈡典型培树阶段(2023年2月28日前)。选取1至2个乡镇场,以重点示范村为主,选取村队(社区)作为示范点,挂牌成立消防工作站和基层应急救援站(消防),建立相应工作运行制度,培育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样板。

㈢全面推广阶段(2023年3月至2025年底)。组织推广基层“两站一队”建设典型,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固化好的做法,强化结果运用,在本辖区全面推广,全面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水平。

六、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时代消防救援事业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基层“两站一队”建设重要意义,将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调研,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全程参与,牵头组织实施,积极协调解决难点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㈡加强经费保障,实现“队站”正常运行。各乡镇场要将基层“两站一队”建设的车库、办公设施、消防车辆器材购置、公用经费、队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现基层“两站一队”正常运行,为全县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㈢分类指导推进,狠抓试点创建。要结合本地基层消防力量发展和农村消防安全治理既有做法,积极探索新方法、新路径,主动开展试点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要定期开展基层“两站一队”建设指导,帮助建立完善“管理、训练、检查、培训”等工作制度,打造“井然有序、工作高效”防火、灭火正规化队伍。

㈣严格督导问效,压实工作责任。温泉县人民政府将把基层“两站一队”建设推进情况纳入综治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检查巡查重要内容,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督导检查,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而发生较大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1.乡镇场消防工作站工作职责和执法移交工作流程

2.乡镇场基层消防工作站消防监督检查流程图

附件1

乡镇场消防站工作站职责和执法移交工作流程

一、工作职责

㈠负责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本级消防安全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

㈡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定期对所属防控网格力量的指导、督导、检查,组织、实施本辖区各项消防安全检查、整治行动。

㈢结合社会综合治理,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督促基层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指导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加强消防治理,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协助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确保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推进消防安全社区建设。

㈤遇有重要节点、重大活动以及特殊天气过程开展或协助开展消防安保工作,落实上级部署的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㈥组织乡镇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宣传工作。

㈦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划拨必要资金,用于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站日常业务经费支出。

㈧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安全档案。

㈨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移交工作流程

㈠检查范围。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规定,消防工作站负责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重点检查整治内容。

1.未能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防火门损坏或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的;

8.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的;

9.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0.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广告牌影响防火、逃生的;

1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13.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的;

14.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的;

15.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16.沿街门店违规设置夹层,住宅违规改建为经营类场所的;

17.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人员临时休息处所的;

18.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擅自离岗的;

19.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进行动火公告的;

20.群租房未按要求落实防火巡查、确立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简易消防设施的。

㈢隐患整改。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移交驻地公安派出所或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㈣违法行为移交。

1.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当场改正的,可口头责令改正,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行政处罚。

2.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违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限期未整改的,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报驻地公安派出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受理立案。各驻地公安派出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进行立案处罚。

具体相关文书由博州消防救援支队制作,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实施。

附件2

乡镇场基层消防工作站消防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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