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19日
文号:温政函〔2024〕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wqxrmzf/2024-00002
温政函〔2024〕2号
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温泉县党委政法委关于温泉县BKZX-2024-01项目建设实施内容,该项目属于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新建防火道路52公里(砂砾路),用地规模76.738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66.7958公顷,涉及生态红线,需办理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使用草原的手续。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办法》与《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使用草地需缴纳草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3项费用,温泉县党委政法委已与项目用地涉及的44户牧民签订无偿使用协议,故无需缴纳草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用。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796号)规定,该项目属于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草原植被恢复费减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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