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一轮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温泉县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一轮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自治州落实自治区第一轮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16项第2条)温泉县落实自治区第一轮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12项)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博州辖区内无处置病理性、化学性、药物性医疗废物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存在安全风险。
二、整改时限
2025年12月31日前
三、整改目标
全县病理性、化学性、药物性医疗废物得到有效处置。
四、整改措施
㈠ 督促县域内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确定的职责,购置符合规范标准的设备或采取有效措施(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确保辖区内病理性医疗废弃物(人体器官)(废物代码:841-003-01)规范处置。
㈡ 针对药物性医疗废物(废物代码:841-005-01),由医疗机构做好药品管理,及时与供货商联系调换过期药品,或由医疗机构与疆内具有资质企业签订协议进行集中收集处置,做到立查立改。
㈢ 针对化学性医疗废物(废物代码:841-004-01),由医疗机构与疆内具有资质企业签订协议进行集中收集处置,做到立查立改。
㈣ 除药物性、病理性(人体器官)(废物代码:841-003-01)及化学性医疗废物外,全部由各医疗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单位(博乐市新洁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规范处置,做到立查立改。
五、完成情况
㈠博乐市新洁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完成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博州环评函〔2025〕23号),7月20日起温泉县卫健委已督促产生病理性医疗废弃物的医疗机构全部重新签订处置协议,将病理性废物全部应收尽收、应处尽处。
㈡各级医疗机构持续做好药品管理,近效期药品及时与供货商联系调换,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并入感染性废物中进行规范处置。按照法规有关要求,对确需处置的大批量药物性医疗废物,对接新疆狮岭能源环保公司,9月30日已全部签订药物性医废处置协议。
㈢按照法规有关要求,对确需处置的化学性医疗废物,对接新疆狮岭能源环保公司,9月30日已全部签订化学性医废处置协议。
㈣全县产生医疗废物各医疗机构及时与博乐市新洁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按照规范处置除药物性、病理性、化学性以外医疗废物(感染性、损伤性医废)。
经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一致认为整改措施已落实,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具备销号备案条件。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责任单位:温泉县人民医院、各乡镇场卫生院
验收单位电话:温泉县卫健委:0909-8222736
传真:0909-8222736
邮箱:5152908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