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2、《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4、《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
5、《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博州政办规[2021]1号)
6、自治区关于加快修订完善《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办法分总则、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申请与审核、轮候、分配和租金、使用和退出、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对办法的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做具体说明。其中明确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泉都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以及房屋产权办理等工作,同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作为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接收及受理、审核、分配、使用、租金收缴、维修、养护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县民政、公安、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核实申请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还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
第二章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具体说明了保障对象范围和目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将符合条件的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新市民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具体说明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和时限等,明确了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并取消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单位证明,压缩了办理时限(即申请到办结一共为6天,初审和审核均需要公示5天,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需要复审的,复审时间为15天)。允许申请公租房的可以是个人、家庭或者单位。
明确了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要优先保障。
同时,确定了申请公租房的收入标准计算方式为:第一类低保户,应以县民政部门确定为准;第二类为低收入家庭,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温泉县公布的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3以下的标准(温泉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最新公布的时间执行);第三类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温泉县公布的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6以下的标准(温泉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最新公布的时间执行);第四类新市民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温泉县公布的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温泉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最新公布的时间执行);第五类新就业人员不受收入限制,但需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不满五年,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录用手续,同时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受收入限制,但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
以上申请人在申请所地申请公租房均需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同时明确了主申请人必需是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轮候、分配和租金。具体说明了轮候的期限(即确定为保障对象进入轮候期不得超过3年)、分配原则和形式及租金收缴、使用、管理等,明确了各类保障独享的租金标准、租金的收缴管理。明确了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分配台账、一户一档,分配方案和结果应公开,同时还要求将各民族互嵌式居住比例和分配形式在分配方案中明确。还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一般为5年。确定了公租房月租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公租房租金缴纳比例。公租房租金缴纳比例,城镇低保家庭不高于3%,城镇低收入家庭不高于8%,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高于12%,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类为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为0.7元/月/平方米;第二类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为2元/月/平方米;第三类为其他符合本法条件的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为4元/月/平方米。
办法还规定了承租人缴纳规定租金标准确有困难的或其它特殊情况及县政府明确规定的,可以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书面减免租金申请,经运营管理单位调查审核后,报县住建局批准执行。
第五章使用和退出。具体说明了房屋的使用、退出等,明确了运营管理单位对公租房的日常维护保养义务,确定了承租人退回公租房的违规行为。明确了对在租赁期内(1-5年)住房、收入、人口等因素发生变化的,不得按违规对待,不得随意单方面清退承租人或上调租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具体说明了监督单位的职责,明确了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其经纪人员,以及公租房监督单位、所有权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和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的,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将其不良信息全量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
第一章附则。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明确了依申请统筹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任务的各类周转房的准入标准由计划任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住建局备案,或由运营管理单位制定报计划任务主管部门和县住建局备案,租金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报计划任务主管部门确认执行,或单独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泉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温政办发〔2015〕12号)、《温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发〔2020〕29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构: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讯地址:温泉县博格达尔镇三峡社区24号
联系电话:0909-822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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