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分别为用人单位、个人。
⑴用人单位。①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②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⑵个人。①到小微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②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③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④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灵活就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2.补贴标准和期限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如下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除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他补贴标准以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①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②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③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④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⑤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⑦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⑧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等,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3.申领材料
⑴单位申领。①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②劳动合同复印件;③《企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⑵个人申领。①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②劳动合同复印件(仅在企业就业人员提供);③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4.办理渠道
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渠道:就业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渠道:温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咨询电话:0909-7710780。
审核人:朱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