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对象
⑴个人贷款。①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个人,范围包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支持范围;②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业主或合伙人,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③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④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小微企业贷款。①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②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③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④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补贴标准和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个人和小微企业均可办理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申请材料
⑴个人贷款。①《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②《温泉县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人情况及承诺书》;③贷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③贷款人夫妻双方和担保人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个人页)、身份证(正面、反面)、结婚证(未婚不提供、离婚提供离婚证)复印件;④贷款人及配偶、担保人个人银行征信报告;⑤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单子;⑥贷款人近三年申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注册日期为准);⑦网络商户,实名认证的近三个月后台销售数据。
⑵小微企业贷款。①《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②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营业执照、注册验资报告;③营业场所证明;④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⑤职工名册、招用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招用人员《就业创业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⑥1年的银行流水;⑦个人及企业不动产及资产相关证明材料。
4.办理渠道
温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咨询电话:0909-7710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