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复不受字〔2024〕3号
申请人:达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申请人: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博州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场部。
申请人达某某某某某·某某对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管理委员会呼信字〔2024〕X号文件认定呼和托哈种畜场XXX队因修水渠被占用的41亩地的诉求不属实不服,请求撤销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管理委员会呼信字〔2024〕X号文件;依法确认、解决呼场农X队因修水渠占用叶某某某的41亩地的问题,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以下受理条件:
申请人达某某某某某·某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列明的被申请人为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管理委员会,营业执照登记的类型为全民所有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申请人不符合规定。同时,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综上,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