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复不受字〔2024〕2号
申请人:布某某˙某某某某
被申请人:塔秀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温泉县塔秀乡塔秀西路11号。
被申请人:塔秀乡冬都布拉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泉县塔秀乡冬都布勒格村一组55号。
申请人布某某˙某某某某请求对其二十多年以来使用放牧的赛里木阿尔夏勒沟(阔克哈米尔)夏草场、鄂图克赛尔哈拉塔斯冬草场及塔秀春秋草场,给予申请人建立草原使用证档案及签订发放草场承包合同书;请求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畜牧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发放禁牧草场草畜平衡奖励补助资金,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以下受理条件:
申请人布某某˙某某某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