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复终字〔2024〕1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温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温泉县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62-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邮寄提交的“依申请公开申请表”超过答复期限未予答复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温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积极主动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了依申请公开答复和《关于温泉县哈夏草原景区、鄂托克赛尔天泉景区门票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温发改价〔2022〕5号),并补偿了申请人因行政复议花费的邮寄费人民币壹拾贰元及打印费拾元。申请人表示满意,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