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复不受字〔2024〕1号
申请人:白某某某˙某某某、吾某某某˙某某、古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艾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叶某某˙某某某。
被申请人: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呼和托哈街23号。
第三人:博州众森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泉县博格达尔西路。
申请人白某某某˙某某某、吾某某某˙某某、古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艾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叶某某˙某某某对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管理委员会与博州众森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将退耕还林地承租给博州众森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6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以下受理条件:
申请人白某某某˙某某某、吾某某某˙某某、古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艾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叶某某˙某某某5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列明的被申请人为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管理委员会,营业执照登记的类型为全民所有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申请人不符合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另外,该申请的提出也超出了法定申请期限。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