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二、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受理机构
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按规范填写齐全)。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书内包含,申请人自己填写)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本人申请则不需要)。
6.法律法规对提交材料有所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六、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sjyw.xjaic.gov.cn:8088/entservice/api/v1.0/index)或者到温泉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制证: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七、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 : 10:00-14:00- 15:30-19:30 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互联网直接送达。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12315、0909-822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