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二、 审批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三、受理机构
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3.生产加工区应当满足设备布局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的基本要求,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生活场所相隔离。
4.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5.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并符合下列全部具体认定标准:(一)从业人员5人及以下;(二)生产加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下。
五、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按规范填写齐全)。
2.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设备实施清单。
3.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各功能区布局、设备布局、卫生防护设施平面图。
4.食品安全承诺书。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检验报告书。
六、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sjyw.xjaic.gov.cn:8088/entservice/api/v1.0/index)或者到温泉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制证: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七、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 : 10:00-14:00- 15:30-19:30 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互联网直接送达。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12315、0909-822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