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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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1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六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9月30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1号)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设定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2018年9月18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新党厅字〔2018〕76号) 第十五条第七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奖励制度,组织考核、奖惩;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将考核情况与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履职评定挂钩。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依照《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7〕35号,2014年8月28日,为了推动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长效化、制度化的要求,新疆安监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牵头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考核程序;公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 2.制定考核制度规范。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7〕35号,2014年8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2.利用考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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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目标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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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08〕8号)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目标考核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牵头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考核程序;公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 2.制定考核制度规范。 |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08〕8号)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2.利用考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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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法规】《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2号令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01号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乡镇街道和功能区及县市区各部门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备案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公示预案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结果;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
【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 第三十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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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法规】《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2号令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01号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乡镇街道和功能区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备案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公示预案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结果;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
【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 第三十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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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部门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法规】《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2号令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01号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区各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部门预案备案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公示预案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结果;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
【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 第三十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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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法规】《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2号令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01号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公示预案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结果;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
【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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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703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参照许可管理要求,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工作; 2.规范备案程序;公示备案条件、备案结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总则第(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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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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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79号令修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2〕40号)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至(四)档案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原备案部门提出核销申请。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备案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公示预案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结果;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
【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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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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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印发,安监总统计〔2016〕70号)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从2016年7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将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直接实施责任: 1.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2.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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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森林火灾调查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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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已经2012年7月1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州、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调查和评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调查和评估,由州、市(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森林火灾调查评估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森林火灾调查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严格执行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制度。 |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已经2012年7月1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2.对森林火灾调查评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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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旱灾害核实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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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已经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干旱灾害和抗旱情况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水旱灾害核实统计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水旱灾害核实统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严格执行水旱灾害报告统计制度。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三十七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已经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水旱灾害的; 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水旱灾害统计资料的; 3.对水旱灾害统计核实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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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需要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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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规章】《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第三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1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9月30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1号) “制定和实施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和职业危害严重的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分行业设立费率标准。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或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预防工作,按照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防灾减损费,运用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新安监政法〔2017〕37号)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是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运用市场手段防范事故、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深层矛盾的重要抓手,是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重要环节”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需要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 |
直接实施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制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规章】《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1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9月30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1号) “制定和实施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和职业危害严重的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分行业设立费率标准。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或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预防工作,按照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防灾减损费,运用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新安监政法〔2017〕37号)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是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运用市场手段防范事故、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深层矛盾的重要抓手,是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重要环节”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予以事故认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故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3.违法实施的事故认定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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