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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日期:2021年11月14日

来源: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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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二款: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不含吊销资质资格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发现未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5.对已经资质认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而不撤销资质认可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安全评价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安全评价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发现未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5.对已经资质认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而不撤销资质认可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对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发现未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5.对已经资质认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而不撤销资质认可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未按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三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78号令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78号令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不含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支公司)对未按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4.发现未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5.对已经资质认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而不撤销资质认可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78号令修正)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不含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支公司)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不含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支公司)对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不含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支公司)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78号令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80号令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不含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支公司)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未按规定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正)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2号令修正)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78号令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79号令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80号令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职责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对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对违反特种作业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特种作业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79号令修正)
   
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不含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支公司)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79号令修正)
   
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78号令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不含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支公司)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条第三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不含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支公司)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不含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支公司)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79号令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对违反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八项、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79号令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80号令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对违反安全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八十条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79号令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安全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三)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80号令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对违反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矿用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矿用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对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对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79号令修正)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对违反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二)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或者在密闭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80号令修正)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对违反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一)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控、治理和报告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年3月31日下午,自治区召开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的;(二)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其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四)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二)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或者未实施治理方案的;(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投入使用的。(五)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经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对生产经营危险物品未建专门制度未采取可靠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生产经营危险物品未建专门制度未采取可靠措施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对违反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年3月31日下午,自治区召开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78号令修正)
   
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对多个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多个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对违反员工宿舍和安全出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员工宿舍和安全出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正)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对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不含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支公司)对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77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78号令修正)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救援和报告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77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救援和报告职责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对相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破坏事故现场作伪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77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相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破坏事故现场作伪证等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653号令修正,《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对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653号令修正,《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653号令修正,《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79号令修正)
   
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不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备案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正)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79号令修正)
   
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备案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对违反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79号令修正)
   
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不含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79号令修正)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
   
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报备相关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报备相关事项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采购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采购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703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对生产烟花爆竹违反许可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生产烟花爆竹违反许可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对经营烟花爆竹违反许可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经营烟花爆竹违反许可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对矿山企业违反机电、有毒物质、顶帮、边坡、瓦斯检查、防火、探水、通风、放射防护、防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矿山企业违反机电、有毒物质、顶帮、边坡、瓦斯检查、防火、探水、通风、放射防护、防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对设置户外广告、宣传牌或搭建构筑物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六)对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标牌和搭建的构筑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设置户外广告、宣传牌或搭建构筑物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对改变建筑物用途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年3月31日下午,自治区召开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五)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经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改变建筑物用途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隐患报告通报评估验收等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年3月31日下午,自治区召开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的;(二)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其通报的;(三)未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四)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或者未实施治理方案的;(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投入使用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隐患报告通报评估验收等职责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对冶金有色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冶金有色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对食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80号令修正)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食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对尾矿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78号令修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尾矿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对地质勘探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78号令修正)
 
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地质勘探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对地下矿山违反领导下井带班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78号令修正)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地下矿山违反领导下井带班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超能力生产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正)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超能力生产等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正)
 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执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63号令修正)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执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培训条件不按大纲组织培训或培训档案不符规定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培训条件不按大纲组织培训或培训档案不符规定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对批发经营烟花爆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批发经营烟花爆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对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588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监督水旱灾害救援,查处洪涝灾害报告统计中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核人:董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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