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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日期:2021年11月14日

来源: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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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5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发布)
   
第四十四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义,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所管辖范围内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辖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53号令修正)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抽查 行政检查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抽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辖区安全评价机构(不含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不含煤矿)和安全培训机构等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事故调查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8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事故调查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辖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事故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703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负责辖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和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进行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第三条、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核人:董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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