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2018年9月18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新党厅字〔2018〕76号) 第七十二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7〕35号) 第二十二条:对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并被评定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的地、州、市、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30万元。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的奖励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安全生产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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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2018年9月18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新党厅字〔2018〕76号) 第七十二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7〕35号) 第二十二条:对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并被评定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的地、州、市、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30万元。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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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举报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功人员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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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703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对举报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功人员的奖励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对报告或者举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703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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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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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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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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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草原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及“三定”规定,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草原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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