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泉县民政局机构设置 |
一、机构信息 (一)单位名称:温泉县民政局 (二)办公地址:温泉县博格达尔镇三峡东路28号楼(1-2楼) (三)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 冬季:10:00-14:00,下午15:30-19:30 (四)咨询投诉电话:行政办:0909-8223306 婚姻办:0909-8223002 救助办:0909-8221550 殡葬服务举报:0909-8223315 二、领导班子成员信息 韩莉 局党组书记、副局长,主持民政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教育、老干部、民族团结、精神文明、意识形态、社会组织党建、工会、青年、妇联、访惠聚、疫情防控。分管社会组织党支部、婚姻办。 欧恰 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民政局行政全面工作,配合党组书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城乡低保、临时救助、脱贫攻坚、招商引资、民政统计、信访工作、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普法依法治理、依法行政、放管服”改革、效能建设和信息工作、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政风行风、政协提案和人大议案办理等工作。分管社会救助办、县养老院(幸福大院)。 卡德汉·阿不拉依汗 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组织人事。分管行政、财务、宣传、保密、后勤、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政策法规、安全生产、放管服、计划生育、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创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物资采购等工作。协助局长抓好养老院(幸福大院)、社会救助、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负责人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保护、工程项目管理、老龄等工作。做好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司马义·司马胡里 二级主任科员,分管社会事务办,主要负责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城乡社区治理、地名区划、志愿者服务、社会组织、社工人才、殡葬管理、统战民宗、信访、爱国卫生等工作。抓好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县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研究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㈡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贯彻执行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执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㈢承担全县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管理、监督责任;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㈣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及标准;负责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㈤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负责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 ㈥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㈦负责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负责管理。 ㈧负责儿童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 ㈨贯彻落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和标准;负责救助管理和机构建设工作。 ㈩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社会捐助,监管慈善行为。 (十一)贯彻落实残障福利发展政策和标准;负责残障福利发展和民政职责范围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指导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党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内设机构 1.行政办负责人:巴依电话:8223306(传真机号) 工作职责:干部考核、考察、人才队伍建设、深化改革、扫黑除恶、去极端化、各有关部门各项工作任务。干部人事档案、旅游创建、节约型机关创建、信访工作、放管服工作。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访惠聚、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创建、民族团结)、网信工作、平安创建、综合治理、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工程项目及“双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党建(党支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化改革。疫情防控。总务、老干部管理、爱国卫生、值班考勤、公车驾驶员。保密工作、收发、文书档案整理、报纸书刊信件分发、征订、人口普查。社会组织、依法治县、依法行政、普法、政务公开、一体化平台、12345平台、“双随机、一公开”。 负责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负责行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1.规范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制度,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负责县本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负责县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负责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1.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负责行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1.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负责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1.制定社会团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社会团体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负责社会团体的管理监督检查。 1.制定社会团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社会团体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负责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救助办负责人:张兴中 电话:8221550 工作职责: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及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认定。贯彻执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精准落实救助政策,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发放及承担行政范围内特困人员供养。指导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调查审核。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7天;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批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社会救助规划,执行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落实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 1.及时公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孤儿进行核实。 3.依法做好给付孤儿的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工作情况和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承担本行政区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贯彻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福利制度,落实各项政策。 1.及时公布残疾人补贴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残疾人进行核实。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社会救助规划,执行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落实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 1.及时公布价格补贴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核实。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发放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督查各乡镇、街道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指导申请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调查核实工作;负责兜底脱贫工作。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救助资金发放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给付事项,作出的行政给付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做好审批材料的保管,便于后期管理监督;对审批发放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问责。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工作。 2.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救助资金的公示工作。 实施社会救助规划,执行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1.及时公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承担行政范围内特困人员供养。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及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认定。贯彻执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精准落实救助政策,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实施社会救助规划,执行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婚姻登记办 负责人:陈丽玲电话:8223002 承担指导婚姻登记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婚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办理收养登记;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办理寻找弃婴(儿童)生父母公告;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财务室 负责人:肯巴提电话:暂无 工作职责:负责财务、干部人事、统计、福彩工作。 组织实施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1.及时公布老年人福利不同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老年人福利补贴发放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承担权限内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公开募捐资格审核和行政执法。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负责慈善组织认定的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 1.根据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确认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确认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确认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确认事项。 拟定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慈善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组织拟定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1.主动公示慈善信托的设立条件、程序以及需要备案的材料目录等,便于受托人办理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信息; 2.根据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法定管理职责,联合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信托的规范管理、慈善目的的实现和慈善信托财产的运用效益等进行评估; 4.监督责任。对受托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职能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5.社会事务办 负责人:吾斯曼 电话:暂无 工作职责:拟定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备案。 开展行政区划管理审核工作。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地名管理审核工作。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权限内区域界线的管理执法工作。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制定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及变更方案、勘定乡(镇、场)级行政区域界线、处理行政区域界线争议。 1.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民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实地确认界线走向和具体位置,并由双方民政部门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将裁决建议逐级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担权限内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经营性公墓审核上报。 兴办殡仪馆、公墓殡仪服务站、农村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核上报。 承担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承担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审批。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负责权限内殡葬设施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承担公墓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6.项目办 负责人:依里夏提 电话:暂无 工作职责:招商引资、工程项目。 7.流浪乞讨弃婴救助办: 负责人:斯琴 电话:8223002 工作职责:承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收容弃婴工作。 1.执行自治区、地区制定的相关文件。 2.依法依据办理业务事项。 8.二级单位:温泉县敬老院(福利院) 负责人:卡德汉 电话:无 工作职责:服务于全县“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服务于全县无住房的"五保"老人和无人照顾的残疾人。 审核人:欧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