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根据自治区、州、县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县范围内从事种子、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木材加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种植基地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对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工厂内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是否达到要求并完好有效、电路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被杂物堵塞等。
(二)对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生产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许可内容。核查种子来源、销售台账、合同票据等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三)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经营地址、范围与证件一致,许可备案手续齐全有效。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四)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现场检疫、复检。
对苗木、林产品进行抽样检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验方法,检测结果作为执法依据;对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产品不予下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复检,开具产地检疫证书;调出植物开具检疫证书,复检有复检记录。
(五)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及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养殖场、经营场所、电商平台、运输寄递企业、收容救护机构等单位,开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及收容救护活动的全链条监督检查,核查相关资质、台账及手续;同步排查上述场所的设施安全、疫病防控隐患,并复核前期问题整改情况,对轻微违法行为现场纠正,督促落实长效管理。
三、检查方式及频次
(一)对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特殊情况除外。以实地检查为主,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存在的问题,可现场整改的督促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限期整改。2.专项检查:4月至10月,组织开展木材加工企业专项检查行动。成立联合检查组,由综合业务办牵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种苗站、防火办等科室参与,对全县木材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木材来源合法性和安全生产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
(二)对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季节性专项检查:
春季检查(3-5月):重点检查育苗基地、春季造林种苗质量及供应情况。秋季检查(9-10月)检查育苗基地、秋季造林种苗质量及供应情况。
(三)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结合3-5月春季专项检查、9-11月秋季专项检查同步推进实施。常态化对辖区育苗苗圃、种苗经营网点、苗木培育基地等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巡查,重点核查经营资质、生产备案、购销台账、检疫证明及质量自检记录,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违规育苗、销售不合格种苗等行为,规范全时段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管控种苗质量风险。
(四)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现场检疫、复检。
1.日常监督检查:对从事种子(苗木)木材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种植基地单位,每季度开展1次常规检查。2.季节性专项检查:春秋季检查(3-5月、9-11月):重点检查育苗基地、春秋季造林种苗质量及销售环节合规性。
(五)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及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一年两次2.专项检查:每年两次,5月开展清风专项行动,12月份开展网盾专项行动。
四、检查时间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五、行政执法检查要求
㈠规范执法程序:检查时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出具检查通知书。
㈡强化结果运用:检测结果及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㈢严守纪律:执行行政执法“十不准”“八严禁”,落实廉政责任,保守商业秘密。
㈣整改落实:对发现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