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履职尽责的实施意见》(新河湖领发〔2020〕1号) 《2024年自治区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新河湖领发〔2024〕1号) 《关于加快推行自治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新河长组办〔2018〕7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厅字〔2021〕9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新林领字〔2021〕1号) 镇、社区两级林长制定巡林计划,镇、社区两级林长、副林长填写巡林记录、完成巡林问题清单整改及整改台账,每季度不少于1次,社区每月对责任区巡查不少于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