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第七十二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第八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第七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街道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