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第九条规定: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其中第六款明确规定,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