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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26

来源: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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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货运企业: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中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的规定,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完成对县本级道路运输企业的抽查检查工作,并将长期异地违规经营车辆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

客运企业: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完成对县本级道路运输企业的抽查检查工作。

维修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完成对县本级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2022年5月1日施行)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等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完成对县本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抽查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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