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31日
文号:温政函〔2026〕8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wqxrmzf/2026-00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温泉县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温泉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温泉县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草原边缘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事项
㈠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㈡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丢弃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炭、烧农作物秸秆、烧塑料薄膜和枯枝残叶等;
㈢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设备、配备防火器材的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
㈣严禁在禁火区域内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以及开展烧香、点蜡烛、焚烧纸钱等祭祀活动;
㈤严禁在森林、草原及周边150米范围内经营农(牧)家乐活动;
㈥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严格执行扫“防火码”并实名登记制度;
㈦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非法用火,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活动。
四、其它要求
㈠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应急、林草、公安、民政、消防、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电力、通讯、燃气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㈡森林草原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
㈢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并及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㈣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灭火措施;
㈤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自觉遵守禁火规定,主动参与防火工作,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立即报告,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等违反禁火令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拨打报警电话12119。
五、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智力残疾、精神障碍等防火高危人员监护管理不到位引发火灾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举报电话
全国统一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电话:0909-7615520
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电话:0909-8222747
温泉县消防救援局电话:0909-8229119
温泉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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