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博州齐骏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MADDTGUT28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克尔根卓街道友谊西路63号运政花苑办公楼201室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水稳站建设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5年8月在呼和托哈种畜场S222公路+14公里处以西违法占用1255.16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水稳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2019年修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1、博州齐骏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博州齐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博州齐骏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方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温林草许准〔2025〕13号临时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已办理草地征占手续;
3、博州齐骏商贸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方宇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博州齐骏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5年8月在S222公路+14公里处以西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水稳站的事实;
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博州齐骏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水稳站项目勘测图,证明博州齐骏商贸有限公司在S222公路+14公里处以西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水稳站的总面积为1255.16平方米;
5、温泉县自然资源局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套合到违法行为发生的上一年度(2024年度)自然资源“一张图”系统出具的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图,证明博州齐骏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土地地类为天然牧草地;
6、温泉县自然资源局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套合到自然资源“一张图”系统出具的土地权属认定图;证明博州齐骏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土地权属为国有;
7、温泉县自然资源局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套合到自然资源“一张图”系统,出具的是否符合温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认定图,证明博州齐骏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土地不符合温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8、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博州齐骏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水稳站建设项目的建设现状。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7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申诉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主动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一百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2年8月1日实施)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等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占地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限期拆除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S222公路+14公里处以西非法占用的1255.16平方米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2、对你公司在呼和托哈种畜场S222公路+14公里处以西非法占用的1255.16平方米国有土地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合计125516元(壹拾贰万伍仟伍佰壹拾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S222公路+14公里处以西非法占用的1255.16平方米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温泉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执收单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财政预算外资金,账号:25430104000551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图亚、黎明
电 话:0909-8226963
地 址:温泉县博格达尔东街61-1号
温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