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林草罚决字〔2025〕第0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新疆温泉县呼斯塔遗址考古队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2100000400004625D 法定代表人 王鹏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温泉县。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温泉县查干屯格乡呼斯塔村天然牧草地上未经批准遗址进行考古发掘。面积4.3282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言、物证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新疆温泉县呼斯塔遗址考古队处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其他设施,并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罚款,罚款2077.5元(贰仟零柒拾柒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账号: 30254301040005519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