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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林草罚决字〔2025〕第08号)

日期:2025年05月27日

来源: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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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林草罚决字〔2025〕第0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温泉县天拓工程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博格达尔山南侧天然牧草地上未经批准修建临时便道,总面积14.76亩。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号) :91652723MA7762C94Y

法定代表人 叶增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 温泉县财政局一楼103室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言、物证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建设的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罚款,罚款8147.52元(捌仟壹佰肆拾柒元伍角贰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账号:3025430104000551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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