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温林草当罚决字〔2024〕第3号
处罚地点:新疆温泉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时间: 2024年4月16日
被处罚人姓名 铁格思
你(你单位)于 2024 年 4 月 14 日,在温泉县河谷林因违法放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你(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你(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前两项可打√选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罚款。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当场缴纳;☑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缴纳罚款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