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自然资罚字〔2023〕004号
当 事 人:新疆斌峰德元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3MA78JAM32Y
住 所:新疆博州温泉县城镇小学对面35号楼7号门面房
我局于2023年11月4日对你公司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4月中旬在哈日布呼镇滚祖呼村以北、干渠以南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276立方米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新疆斌峰德元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杨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袁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基本情况;(共4份4页)
2.新疆斌峰德元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分公司受委托人袁某的询问笔录及证人的询问笔录共三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料的违法事实;(共3份15页)
3.新疆惟朗勘查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斌峰德元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分公司违法开采砂石料数量认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砂石料的数量为276立方米;(共1份15页)
4.温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编号2023-07号)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的276立方米砂石料作价为2760元;(共1份5页)
5.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新疆斌峰德元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分公司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现场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现场情况。(共1份1页)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停止在哈日布呼镇滚祖呼村以北、干渠以南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
2.没收你公司在哈日布呼镇滚祖呼村以北、干渠以南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违法所得2760元(贰仟柒佰陆拾元整);
3.对你公司处以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552元(伍佰伍拾贰元整)。
两项合计3312元(叁仟叁佰壹拾贰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哈日布呼镇滚祖呼村以北、干渠以南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单位:温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或博州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依提古丽、艾尼克尔
电 话:0909-8221238
地 址:温泉县博格达尔东街61-1号
温泉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