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林草罚决字〔2024〕第0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温泉县塔秀乡人民政府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116527230102916309
法定代表人 昂青夫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 温泉县塔秀乡人民政府。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温泉县扎很布拉格村非法使用草原,未办理草原使用手续,由温泉县草原工作站鉴定草原等级为三等八级,面积5.2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言、物证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和2023年12月6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80元(贰仟零捌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账号: 30254301040005519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