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林草罚决字〔2024〕第0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1652723010291390E 法定代表人 安新伟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 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孟克特南街8-1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 在你单位在温泉县扎勒木特乡孟克牧业队天然牧草地上建设1个停车场,面积2.67亩。未办理使用草原手续,由温泉县草原工作站鉴定草原等级为二等六级。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言、物证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第三条草原部分,第四十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温泉县交通运输局处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682.1元(壹仟陆佰捌拾贰元壹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账号: 30254301040005519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