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自然资罚字〔2024〕010号
当事人:博州温泉县润泽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3MAC0JHUW1L
住 所:温泉县扎勒木特乡博格达尔村
法定代表人:朱生平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对你公司在扎勒木特乡博格达尔村占用国有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博州温泉县润泽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开始在博州温泉县扎勒木特乡博格达尔村擅自占用国有土地5801.317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牙马特水库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博州温泉县润泽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共1份1页)
2、朱生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共1份5页)
3、案件承办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温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博州温泉县润泽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范围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占用国有土地面积为5801.317平方米;(共2份2页)
4、《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证明违法用地地类为设施农用地,权属为国有,全部符合温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共1份3页)
5、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违法用地建设现状。(共1份1页)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将位于温泉县扎勒木特乡博格达尔村非法占用的5801.317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温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在温泉县扎勒木特乡博格达尔村违法占用的5801.317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温泉县人民政府;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依提古丽、彭秋林
电 话:0909-8221238
地 址:温泉县博格达尔东街61-1号
温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