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自然资罚字〔2024〕009号
当事人:温泉县天源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36702240110
住 所:新疆博州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奶牛场
法定代表人:蔡峰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公司在温泉县扎勒木特乡人民政府北侧占用国有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在温泉县扎勒木特乡人民政府北侧未经批准擅自占用327平方米国有设施农用地(符合温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农产品研发展销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温泉县天源花卉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蔡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共1份4页)
2、温泉县天源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谷春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共1份5页)
3、案件承办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博州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KJ2023-472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占用国有土地面积为327平方米;(共1份16页)
4、《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证明违法用地地类为设施农用地,权属为国有,全部符合温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共1份3页)
5、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违法用地建设现状。(共1份1页)
我局已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将位于温泉县扎勒木特乡人民政府北侧非法占用的327平方米国有设施农用地退还至温泉县人民政府;
2、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327平方米国有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即327平方米×100元/平方米=327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在温泉县扎勒木特乡人民政府北侧违法占用的327平方米国有设施农用地退还至温泉县人民政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单位:温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依提古丽、彭秋林
电 话:0909-8221238
地 址:温泉县博格达尔东街61-1号
温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