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自然资罚字〔2024〕002号
当事人:新疆隆铭牛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3MABMR22L4H
住 所:温泉县安格里格镇托斯呼尔图村
法定代表人:邢雪松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9月你公司在温泉县安格里格镇托斯呼尔图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4516.72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养殖场职工宿舍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新疆隆铭牛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邢雪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任昭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共4份4页)
2、新疆隆铭牛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任昭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事实;(共1份6页)
3、案件承办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博州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新疆隆铭牛业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实地勘测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面积为4516.72平方米;(共1份2页)
4、《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证明违法用地地类为天然牧草地,全部不符合温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1份3页)
5、温泉县林草局征收使用草原档案一份,证明该天然牧草地已办理征收使用手续;(共1份15页)
6、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违法用地建设现状。(共1份1页)
我局已于2024年5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将位于温泉县安格里格镇托斯呼尔图村非法占用的4516.72平方米(6.77亩)国有土地退还至温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在温泉县安格里格镇托斯呼尔图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4516.72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温泉县安格里格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依提古丽、彭秋林
电 话:0909-8221238
地 址:温泉县博格达尔东街61-1号
温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