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自然资罚字〔2024〕004号
当事人: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6973115U
法定代表人:张立翰;身份证号230105197208120514
住所:哈尔滨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星海路20号A栋301室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对你公司越界开采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温泉县G219公路K38+000砂石料矿越界开采859.19立方米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受委托人朱洪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基本情况;(共5份5页)
2.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洪峰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越界开采砂石料的事实;(共1份6页)
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开采砂石料土方测算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越界开采的砂石料数量为859.19立方米;(共1份10页)
4.温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编号2023-06号)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的砂石料价值为6014.33元;(共1份4页)
5.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温泉县永立土砂石开采有限公司越界采矿现场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现场情况;(共1份1页)
我局已于2024年4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砂石料;
2.没收你公司在温泉县G219公路K38+000砂石料矿越界开采砂石料违法所得6014.33元(陆仟零壹拾肆圆叁角叁分);
3.处以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10%的罚款,即6014.33元×10%=601.43元(陆佰零壹圆肆角叁分)。
罚没款合计6615.76元(陆仟陆佰壹拾伍圆柒角陆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立即退回《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砂石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帐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依提古丽、艾尼克尔
电 话:0909-8221238
地 址:温泉县博格达尔东街61-1号
温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