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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

关于《温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日期:2022年04月18日

来源:温泉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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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2015年5月30日,县政府出台了《温泉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温政办发〔2015〕12号),对加强和规范我县公租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既保障了公平分配,也规范了运营和使用。2019年12月30日,自治区出台了《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

124号),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了公租房运营和使用,县政府根据自治区公租房政策出台了《温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发[2020]29号)。

随着国家推进公租房政策的调整,为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扩大保障范围,体现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要求,2021年3月25日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快修订完善《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在原有保障范围内,将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新市民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明确各民族互嵌式居住要求,在公租房分配、管理中,因地制宜制定互嵌式分配方案和分配形式,明确各民族互嵌比例,引导不同民族住户在同一小区内同栋每单元互嵌。结合我县实际,需要修订《温泉县公共租赁住房办法(试行)》。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2.《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

55号)

4.《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

124号)

5.《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博州政办规[2021]1号)

6.自治区关于加快修订完善《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办法》修订过程

根据自治区、自治州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2021年4月开始修订《办法》,2021年9月初稿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通过。2022年3月对初稿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4月7日形成征求意见稿,通过OA协同办公系统发送218个单位征求意见,并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网站上未征集到意见,共收到相关单位建议11条,采纳5条,根据征集到的建议我局又认真组织对《办法》全文进行了再次审核、校对和完善。

四、《办法》修订主要内容及说明

修订后《办法》共计七章五十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加“修订依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博州政办规[2021]1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加快修订完善《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增加“温泉县发改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对违规收取公共租赁租金进行查处。温泉县财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减免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取消了第四条第二款“县泉都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以及房屋产权办理等工作,同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

(二) 第二章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第八条增加“将符合条件的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新市民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保障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住房服务方面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三)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一至十五条将“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申请地户籍,且长期居住或在申请之日前连续居住1年以上”。修改为“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县户籍或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第十二至十五条将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新市民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的收入线标准”修改为“低收入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县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中等偏下收入、新市民及外来务工人员收入标准符合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的标准(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最新公布的温泉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第十五条增加“新市民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时,需要有本县户籍或者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第十六条将“新入职大学生准入条件修订为新就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增加“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不含第(四、五)项)的规定”。第十九、二十条“公示期5天”修改为“公示期7天”。

(四) 第四章轮候、分配和租金。第二十四条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规定由县住建部门会同运营管理单位根据保障户数和争取资金情况另行制定”。删除第二十五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台账,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任务分类进行配租房源”。第二十六条将“同时还应体现嵌入式居住和各民族、各阶层居民和谐共居的要求”修改为“同时还应重点将各民族互嵌式居住比例和分配形式在分配方案中进行明确。各民族互嵌式居住比例可参照属地的民族比例确定”。第三十二条增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建局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的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公租房租金水平参照下列公式计算且不得高于缴纳比例。公租房月租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公租房租金缴纳比例。公租房租金缴纳比例,城镇低保家庭不高于3%,城镇低收入家庭不高于8%,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高于12%”。

(五) 第五章使用和退出。第三十六条删除“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物业管理的规定”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条增加“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对在租赁期内(1-5年)住房、收入、人口等因素发生变化的,不得按违规对待,不得随意单方面清退承租人或上调租金”。第四十二条增加“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退房的,给予3-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六)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增加“县住建局要加强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县自然资源局、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为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查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

(七)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增加“依申请统筹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任务的各类周转房的准入标准由计划任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住建局备案,或由运营管理单位制定报计划任务主管部门和县住建局备案,租金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报计划任务主管部门确认执行,或单独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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