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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泉县乡镇场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多规合一”实用性规划编制》的解读

日期:2023年04月21日

来源:温泉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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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月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实行)》(以下简称《指南》)出台至今,国家陆续出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等多项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对村庄规划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关于开展自治州乡村振兴12个重点示范村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博州自然资发〔2022〕30号)也提出“按照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要求,组织开展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做好技术指导,验证指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明确了编制的任务。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一、编制的依据。《指南》、《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等政策文件和《社区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关于开展自治州乡村振兴12个重点示范村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博州自然资发〔2022〕30)等技术规范,还结合了自治区级村庄规划试点及部分市县村庄规划试点编制的经验。

二、编制的进展。2022年1月底正式启动;5月底已完成相关编制单位实地踏勘调研和收集相关资料工;10月底完成初步成果编制工作;目前已完成初步成果初审工作。

三、编制的作用。一是明晰村庄发展目标: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研究制定村庄发展目标、明确村庄发展方向、制定村庄发展路径;二是指导村民用好每一寸土地: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底线管控要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的原则,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三是保障村民住房、设施与产业发展等各类用地需求:梳理村民建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产业用地布局,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宅基地建设范围,多渠道保障产业用地需求;四是让乡村留住乡愁:重点推进人居环境整治,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好历史文化遗存和村庄特色风貌,防止大拆大建,讲好村里的老故事,通过文化印记留住“乡愁”。五是安全与防灾减灾:分析村庄现有地质灾害、消防等隐患,提出安全发展要求和防灾减灾措施;六是明确近期建设行动:结合村庄发展实际和村民合理诉求,明确近期开展的各类建设项目。

四、编制的原则。《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确定了在工作展开和规划编制中坚持规划指导建设;坚持统筹发展,“多规合一”;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编制;坚持有序推进、务实规划。

五、村民委员会的权益。强化村民主体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乡镇(场)政府应引导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认真研究审议并动员、组织村民以主人翁的态度,在调研访谈、方案比选、公告公示等各个环节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协商确定规划内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村民委员会要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开发建设活动,必须按照法定村庄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统筹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减少申请环节,优化办理流程。确需修改规划的,严格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原文链接:http://www.xjwq.gov.cn/info/1129/48849.htmhttp://www.xjwq.gov.cn/info/1129/52721.htmhttp://www.xjwq.gov.cn/info/1129/527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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