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州环温罚字〔2023〕02号
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温泉县分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证:91652723MAC7RG4871
地 址:温泉县X208线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程延霞
2023年10月8日,温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温泉县分公司生产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并调查询问了厂区生产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 2023年10月10日调取的《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温泉县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程延霞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证人信息无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温罚告字〔2023〕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8100元整(捌仟壹佰元整)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温泉县农业银行
户 名: 温泉县财政局综合股
账 号: 2543010400055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