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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疆隆铭牛业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12月21日

来源:温泉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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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博州环温不予罚告字〔2023〕02号

新疆隆铭牛业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3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你单位未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 2023年12月14日的排污许可登记回执,证明你单位完成了整改。

3. 2023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闫红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初次实施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整改态度较好。

4. 2023年12月14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刑雪松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证人信息无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2023年12月13日,我局针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立即完成前述问题的整改,你单位次日完成了整改。鉴于你公司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二、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首次发现,未填报或者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补报完毕的”之规定,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拟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博立德、蒋荣光

电 话:0909—8221160

地 址:博乐市综合行政办公楼2号楼4楼

邮政编码:833300

202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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