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9月7日印发出台,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
温泉县属于雷暴高发地区,雷电活动频繁,雷暴强度较大,雷雨季节时间较长,温泉县30年平均年雷暴日数高达51天。近年来,雷击造成人员伤亡,建筑物损毁,电子电气设备损坏,信息系统瘫痪,引发火灾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经济损失巨大,严重地影响人民生命安全和制约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县党委、政府历来对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县政府出台《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对我县防雷减灾活动走上法制化轨道起到了关键作用。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对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管理等作了较大调整,《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也根据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现行《办法》所依据的部分上位法已经失效或者被修改,且现行《办法》中许多条款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办法》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缺乏管理依据。
二、主要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57号,2016年11月7日实施);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年10月7日实施);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三、修订的目标和任务
紧跟形势发展,深化防雷安全管理体制改革,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使下位法与上位法相衔接,保障温泉县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四、《办法》的条款解读
1.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立法目的是什么?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社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温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3.什么是雷电灾害、雷电防护产品、雷电防护装置?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所称雷电防护产品,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用于雷电灾害防御的产品;雷电防护装置是指由雷电防护产品和其他连接导体组成的雷电防护设施的总称。
4.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四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方针。
5.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责是什么?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6.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部门职责是什么?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六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住建、应急、公安、文旅、商工、市场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7.如何推进雷电监测和预警工作?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七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进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的应用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温泉国家基本气象站加强对辖区内雷电及其相应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短时临近预警。
8.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范围是什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和场所;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信息系统和其他重要社会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9.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设计与施工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九条: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由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的机构依据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开展。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施工、检测,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10.从事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资质条件有哪些?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和程序颁发的资质证书,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检测。
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重复领取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11.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的组织部门有哪些要求?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组织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的部门,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听取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12.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负责哪些工程或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根据相关规定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负责下列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3.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检测单位各自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的隐蔽工程应当进行逐项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14.雷电防护装置使用单位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15.选择雷电防护产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进口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16.对雷电防护装置如何进行检测管理?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
17.违反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的行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㈡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听取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擅自交付使用,或者气象主管机构未参加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8.其他违反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的行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温泉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㈠涂改、伪造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书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等;
㈡在雷电灾害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提供虚假信息、故意使用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信息等。
备注:《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
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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