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林草罚决字〔2024〕第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温泉县恒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6527232294507205
法定代表人 孟炎喜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 温泉县安格里格镇托斯呼尔图村。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公司在温泉县安格里格镇托斯呼尔图村(温泉县恒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南侧)天然牧草地上堆放渣土土面积4.92亩,未办理草原使用手续。由温泉县草原工作站鉴定草原等级为三等八级。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言、物证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新林策字〔2013〕721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清理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堆积的渣土;2.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的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的罚款。处罚款1722元(壹仟柒佰贰拾贰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账号: 30254301040005519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2月9日
共三联 第一联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