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林草罚决字〔2024〕第0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阿德勒汗·热合巴依
经依法查明,你于温泉县博格达尔山天然牧草地上建设羊圈,总面积0.4635亩。未办理草原使用手续。由温泉县草原工作站鉴定草原等级为三等七级。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言、物证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23.9元(贰佰贰拾叁元玖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 银行温泉县支行(账号: 30254301040005519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温泉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2月29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