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印发的《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新民发[2011]89号)文件规定,制定以下实施管理制度。
一、加强入户、群众大会、升国旗仪式等方式宣传年满80岁老人享受国家高龄补贴政策。具有本区户籍,当年当月年满80周岁的老人可以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各乡镇场加大此项制度的宣传力度,让每个高龄老人都知道此项政策。乡镇场村队社区工作人员要主动上门服务,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到每个老人手上。
二、严格按照每月对辖区所有8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年满80岁老人当月开始登记造册,应纳尽纳享受补贴范围,人员信息及时上报。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核对,派专人入户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在居村委会显要位置公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三、长期不在辖区内80岁以上老人建立登记台账,采取所在地村(队)社区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取得联系,登记核实基本信息。居住在外地的申请人,可委托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时还须提供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并附申请人当月生活照一张(要求正面拍摄,设置拍摄日期)。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除上述规定外,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人的委托书。
四、各乡镇场村队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人其它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所在的乡镇场人民政府。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入户核查,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在乡镇场人民政府公示栏中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场人民政府在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在《80周岁以上老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民政局。
五、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审核结果在适当媒体或专栏公示,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人员在指定银行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六、县民政局确定本辖区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名单后,要实行常规档案、微机档案双重管理指定。常规档案要编制档案编号,设专柜存档,同时,做好人员信息微机录入工作,利用高龄津贴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行微机化管理和微机网络传输。
七、户籍老人在年满80周岁,经相关程序批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申请批准当月起计发高龄津贴。超过申请日,原则上不补发以前年度的高龄津贴。
八、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户籍迁出的,应到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场办理注销发放手续,到现居住地办理高龄津贴申请手续,迁出当月的津贴由迁出地按照规定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按规定发放。
九、享受高龄津贴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途死亡的,从下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十、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场每季度都应组织辖区内的乡镇场、居村委会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发现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十一、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人员,各乡镇场严肃处理,追回高龄津贴资金,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建立高龄津贴发放管理责任倒查机制
县民政局加强对髙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高龄津贴民政归口管理体制,落实乡镇、村(社区)高龄津贴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学习,对因工作程序不到位、履职尽责不力等主观原因导致高龄津贴发放出现违规问题,且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及时启动问责机制,从严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县民政局结合本地实际,严密组织高龄津贴审核发放工作。加强核查抽检,及时掌握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动态信息,防止虚报、错发、漏发、重发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
(二)各乡镇民政办及时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增减信息搜集汇总,发放对象状态信息核实、变更及更新和审核等工作,防止因情况掌握不准、工作不细、审核不严等导致发放对象动态情况更新不及时、信息错误等问题。村(居)委会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
(三)强化结果运用。对自查自纠中不如实填报,故意瞒报、漏报的乡镇场,对具办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对专项整治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推诿塞责的,对乡镇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办人按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场高龄津补贴制度,明确界定津补贴发放范围、标准、项目和管理要求,做到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同时,每年年底乡镇场将组织对80岁(含80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津补贴发放情况实施年度动态监督管理,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当年各乡镇场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确保各项政策制度有效执行、全面落实。
十三、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温泉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