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
为认真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新党办发[2011]31号文件),巩固高龄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整改成果,完善发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精准、及时有效保障老年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高龄津贴资金发放
(一)高龄津贴从受理申请日且申请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高龄补贴按照高龄老人申请时间开始计算,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卡已申请补贴的高龄老人,可以按照申请时间计算补发。
(二)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在核查中超过1个月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并核实确认后再予以补发。
(三)对户籍迁出本行政区的发放对象,自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由迁入地乡镇进行续发。
(四)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未及时停发导致违反政策发放的高龄津贴资金,县民政部门和所在乡镇民政办要及时予以追回。
(五)县民政局每月根据温泉县社保局出具的死亡人员信息,核实各乡镇场每月减少的高龄老人情况。各乡镇场每季度及时更新减少人员信息。
二、建立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和核查工作机制
(一)各乡镇民政办应当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托本区老年人基础信息,通知村(社区)负责民政事务的工作人员对年满80周岁的老人,进行提醒,并帮助本人或家属申请高龄津贴,防止遗漏;每季度采取数据共享、电话了解、视频通话、上门走访、邻里访问等方式对本区高龄老人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对异地居住、重病、重残高龄老人要重点核查,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享受高龄津贴老人到场审核。
三、建立高龄津贴发放管理责任倒查机制
县民政局加强对髙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高龄津贴民政归口管理体制,落实乡镇、村(社区)高龄津贴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学习,对因工作程序不到位、履职尽责不力等主观原因导致高龄津贴发放出现违规问题,且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及时启动问责机制,从严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县民政局结合本地实际,严密组织高龄津贴审核发放工作。加强核查抽检,及时掌握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动态信息,防止虚报、错发、漏发、重发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
(二)各乡镇民政办及时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增减信息搜集汇总,发放对象状态信息核实、变更及更新和审核等工作,防止因情况掌握不准、工作不细、审核不严等导致发放对象动态情况更新不及时、信息错误等问题。村(居)委会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
(三)强化结果运用。对自查自纠中不如实填报,故意瞒报、漏报的乡镇场,对具办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对专项整治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推诿塞责的,对乡镇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办人按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场高龄津补贴制度,明确界定津补贴发放范围、标准、项目和管理要求,做到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同时,每年年底乡镇场将组织对80岁(含80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津补贴发放情况实施年度动态监督管理,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当年各乡镇场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确保各项政策制度有效执行、全面落实。
温泉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