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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2年05月18日

来源:自治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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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人民银行、税务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人民银行、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切实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建房〔2020〕9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立足居家和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常驻社区、贴近居民、响应快速等优势,推动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发展目标

  到2021年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健全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模式积极推进并取得初步进展,服务内容、方式不断丰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成为促进物业服务发展实现转型升级的新动能。

  二、主要任务

(一)补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1.盘活小区既有公共房屋和设施。清理整合居住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经业主共同决策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配合业主委员会统一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府所有的闲置房屋和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可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回购、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短板,切实解决社区养老服务场地和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将开发企业自持的房屋改造为养老服务用房,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优化户均面积、小区车位配比等指标,相关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保障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新建居住小区应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设施建设达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和综合利用。按照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在老年人较多的若干相邻小区,集中建设老年服务中心,可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上门、餐饮、文体、健身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养老设施使用效率。因地制宜多点布局小型养老服务点,作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有效补充,方便小区老年人就地就近接受服务。(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尊重居民意愿,统筹推进适老化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老年人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需要,进行增设无障碍通道、加装电梯等适老化设施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引导老年人家庭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康复辅助器具需求、居住环境等特点,对住宅及家具设施等进行适老化改造。(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行“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模式

1.养老服务营收实行单独核算。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内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部门,专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医、照料看护等定制养老服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营业收支实行单独核算。(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条件,结合养老需求,成立独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办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后可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已经取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的,允许其跨区域经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不得要求必须设立分公司。(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组建专业化养老服务队伍。鼓励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加强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协调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为物业服务企业培养养老护理、康复、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人员提供支持。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丰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

1.支持参与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办社区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招聘和培训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护服务,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社区医务室、护理站与大型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和就医双向转介绿色通道。鼓励医护人员到社区医务室、护理站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探索开展居家老年人上门医疗卫生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开展老年人营养服务和健康促进。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地开办小区老年餐桌,提供送餐上门服务。鼓励开办社区课堂,开展老年人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养生保健、心理健康、法律法规、家庭理财、闲暇生活、代际沟通、生命尊严等方面教育,加强对老年人及其家属的营养和照护知识培训,指导老年人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搭建老年文化活动平台。支持设置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站点,满足老年人相应康复需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展社区助老志愿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合作,共同健全社区动员和参与机制,开展社区居民结对帮扶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以及敬老助老孝老主题教育和代际沟通活动,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服务,为老年人参与社区生活搭建平台。(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促进养老产业联动发展。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加强与专业养老机构信息和业务联通,开展技术交流、人员培训、资源共享和客户转介等方面的合作,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积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自治区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进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1.建设智慧养老信息平台。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设智慧物业平台,将养老服务信息纳入“智慧社区(小区)平台”,将社区老年人生活情况、健康状态、养老需求、就医诊疗等数据信息纳入统一的数据平台管理;开辟家政预约、购物购药、健康管理、就医挂号、绿色转诊等多项网上服务功能,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能化水平。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物业服务企业智慧养老信息平台与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数据系统、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配置智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家用电器监控、楼寓对讲和应急响应等智能设施。大力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

3.丰富智慧养老服务形式。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开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以失能、独居、空巢、残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支持打造“互联网+养老”模式,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精准对接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等需求与供给,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便捷养老服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创新智慧养老产品供给。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创新和应用,提升产品供给质量。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研发推广智能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养老服务产品,推进人工智能、虚拟现实、5G等新兴技术在居家社区养老智能产品中的应用。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以老年产品为特色的电商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多元、个性、精准的智能产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监督管理和激励扶持措施

1.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有关设施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应急管理等相关标准及行业管理要求,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严禁利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关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严格保障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存在虐老欺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在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事项,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拓宽养老服务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向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以企业未来收益权、土地使用权为担保发行债券。鼓励商业保险、基金、信托、社保基金等资金投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降低物业服务企业负债率。(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养老服务减税降费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鼓励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分散运营风险。(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将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也要相应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跨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合力。

  (二)加强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落细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乌鲁木齐市等设市城市要先行先试,其他有条件的县、市也要积极开展。要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内容,实现企业转型发展。各地要定期分析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总结典型经验做法,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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