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奖励对象
成功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的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劳务经纪人等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组织实施单位)。
2.奖励标准及期限
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成功有组织转移户籍法定年龄内农村劳动力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①组织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季节性劳务创收累计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30元给予奖励;累计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元给予奖励。其中,转移建档立卡脱贫户劳动力每人再增加20元;②对组织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到固投项目劳务创收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200元给予奖励。其中,转移建档立卡脱贫户劳动力每人再增加50元;③对组织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到州内企业(固投项目企业除外)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300元给予奖励;一年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给予奖励。其中,转移建档立卡脱贫户劳动力每人再增加100元;④对组织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到州外疆内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400元给予奖励。其中,转移建档立卡脱贫户劳动力每人再增加50元;⑤村队劳务保障信息员有组织转移本地劳动力实现劳务创收的,参照劳务经纪人奖励标准进行奖励;⑥劳务经纪人一年内有组织季节性转移就业20人以上,并为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每份保险金额不超过300元),各县市按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总额的50%予以补贴。
奖励资金的申请原则上实行一年上报一次。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组织劳动力转移就业前,需向所在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有关部门对相关转移工作全过程监管。
3.申请材料
申请、转移人员花名册(注明转移时间)、劳动合同复印件(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4.办理渠道
奖励对象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站)办理。
审核人:朱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