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学前三年教育资助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学前免费双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办法》新财教〔2017〕19号。
主要惠民内容:对农村学前三年双语幼儿(含民办)实行免费教育,教育保障机制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比例分级负担,学前免费教育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年2800元。其中幼儿伙食费每生每学年1450元(主要用于食堂购买蔬菜、清油、面粉、大米、肉、水果、牛奶等伙食材料),原则上要求以县为单位统一采购,至少保证幼儿一餐(午餐)一点。幼儿读本费130元(主要用于购买幼儿读本、教师用书、教学挂图、教学图片、教师资料包及教学光盘等),幼儿园保教1100元(主要用于支付水电暖、交通差旅费、图书资料费、邮电费、园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炊具更新、购买低值易耗品、教师培训费(不低于幼儿园年度保教经费预算总额的5﹪,主要用于教师按照幼儿园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及聘请厨师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偿还债务及人员经费和接待费支出),幼儿采暖费每生每年120元,共计2800元。自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二、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0号)
“两免一补”是指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补助生活费(寄宿生和非寄宿)。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1.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用经费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从2023年春季学期开始提高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生均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由850元提高到940元,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到300元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继续落实对各学校按照采暖期的长短补助取暖费政策,温泉县各校取暖费按照每生每年180元给予补助。
资金使用范围:水电暖、交通差旅费、图书资料费、维护费、炊具更新、购买低值易耗品、教师培训费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接待费支出。
2.免费提供教科书
标准:小学生均105元(2021年执行),初中生均180元
受益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生均标准:寄宿生:小学生1250元/学年,中学生1500元/学年,非寄宿生:小学生625元/学年,中学生750元/学年,特教学校每生每年1750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照农村100%,城市4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贫困面按照30%确定。
资助对象: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可用于集中统一采购食材或以充值饭卡形式发放;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可采取发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银行卡、充值饭卡等形式发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充值饭卡发放的,经地州教育部门批准的,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报备后,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要确保学生足额享受资助资金。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温泉县属于边境县)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24〕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新教厅〔2025〕13号)
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加地方追加部分,即每生每天7元。
资金使用范围: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和城市学生伙食、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开支聘用人员费用,不得用于因供餐增加的营运成本和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受益范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三、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对贫困家庭在校就读的中职学生资助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州实现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要求,继续落实博州扶贫办发〔2019〕17号关于《深入落实雨露计划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原建档立卡户家庭中的在校中职学生,每生每年给予3000元生活费补助”。其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中的在校中职学生参照执行
补助标准: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县市财政扶贫资金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政策叠加: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原建档立卡)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受扶贫助学政策的同时,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四、普通高中国家资助政策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新财教〔2025〕3号)
2.国家助学金
受益范围: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治区财政、教育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南疆四地州按照100%给予补助,其他地州按照在校生的30%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具体标准由各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学年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
3.国家免学杂费
受益范围: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南疆四地州所有学生和其他地州普通高中已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脱贫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南疆四地州每生每年1200元、其他地州每生每年1430元(不含住宿费)。
4.免教材费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范围为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所有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70元,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教师奖励资助金政策
1.贫困大学新生奖励资助金政策
政策依据:根据《自治州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奖励资助暂行办法》(博州党办发〔2007〕16号)。
受益范围:全县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大学新生(建档立卡、城镇低保、农村低保、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资助标准:对优秀贫困大学新生(重点本科)进行一次性奖励资助,4000元/生。
资金来源:州财政承担3000元、县财政承担1000元,按比例承担,州政府召开资助会议,现场统一发放现金。
2.对原建档立卡、监测户家庭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大专)资助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州实现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要求,继续落实博州建档立卡、办发〔2018〕66号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工作实施》“对贫困户(建档立卡)家庭中的在校大学(大专)学生,每生每年给予5000元生活费补助”。其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中的在校中职学生参照执行
资金来源:温泉县财政拨付
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资助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175号)
受益范围:资助范围及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优先考虑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资助标准:对贫困大学新生给予交通费、生活费:(疆内)每人500元;(疆外)每生1000元。
资金来源: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金额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不超过25000元。贷款期限按贷款学生政策毕业所需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的5年内只还利息不还本金,毕业第六年开始偿还本金。
审核人: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