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九、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十、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十一、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十二、其他侵占河道、阻碍行洪的行为(如:河道管理范围内搭设帐篷、蒙古包、棚圈等设施)。
欢迎社会各界对上述违法或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909--8223131
温泉县水利局河湖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