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申请对象
⑴个人贷款:
①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个人,范围包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支持范围;
②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业主或合伙人,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③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④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小微企业贷款:
①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②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合同;③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④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补贴标准和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个人和小微企业均可办理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与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呢呗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申请材料
⑴个人贷款所需材料:①《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报告;③借款人夫妻双方和担保人夫妻双方(户口)户口本首页、个人页;③身份证、社保卡、结婚证(未婚、离婚等提供个人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④贷款人及配偶银行征信报告,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⑤保证人,月工资收入证明;⑥经营场所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⑦网络商户,实名认证的近三个月后台销售数据;⑧相关固定资产证明(车辆登记证、房产证等);⑨劳动就业情况,主要是个体或公司的带动就业人数。
⑵小微企业贷款所需材料:①《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②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营业执照、注册验资报告;③营业场所证明;④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⑤职工名册、招用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招用人员《就业创业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⑥1年的银行流水。
4.线下办理地址
温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咨询电话:0909-7710780。
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分别为用人单位、个人。
⑴用人单位:①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②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⑵个人:①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②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③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④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灵活就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2.补贴标准和期限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如下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除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他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①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②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③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④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⑤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对在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⑦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⑧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等,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3.申领材料
⑴单位申领。①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②劳动合同复印件;③《企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⑵个人申领。①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②劳动合同复印件(仅在企业就业人员提供);③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4.线下办理地址
温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咨询电话:0909-7710780。
三、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应届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2.补贴标准和期限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申领材料
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等凭证材料。
4.线下办理地址
温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人社窗口),咨询电话:0909-7710781。
四、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政策
1.安置对象
①城值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贝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②享受城值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
④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⑥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⑦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⑧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其他人员。
2.补贴标准和期限
①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州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②享受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申领材料
①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②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③个人及单位申请;④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线下办理地址
温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咨询电话:0909-7710780。
五、就业援助金补贴政策
1.申请对象
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小巴扎、小市场等微创业项目的人员。
2.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不得与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重复申领。
3.申领材料
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本复印件;③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④从事微创业项目证明。无营业执照的微利项目由街道(乡镇)出具稳定经营证明;⑤营业执照复印件;⑥大中专毕业证复印件;⑦城镇零就业家庭相关证明;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证明;⑨《就业援助金申领申请表》;⑩银行卡复印件。
4.线下办理地址
温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咨询电话:0909-7710780。
六、自主创业补贴政策
1.申请对象
①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
2.补贴标准和期限
①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子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3.申领材料
①申请人填写《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毕业证复印件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④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4.线下办理地址
温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咨询电话:0909-7710780。
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人和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
2.补贴标准和期限
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后实现就业情况挂钩。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合格按照标准50%给予培训补贴,一年内实现就业的给予100%补贴。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创业培训补贴不超过1250元/人(核定培训成本在1250元以下的,按实际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高校在校学生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000元。高级技师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人;技师培训补贴不超过1200元/人,高级工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有组织转移就业基本劳动素质培训补贴按照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最高不超过每人500元。纺织服装企业新增就业岗前培训给予每人1800元的一次性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每人每学年4000元(核定培训成本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培训成本给予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3.申请材料
《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居民身份证》(确因需要再提供《居民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劳动合同书》、就业证明(指由村队基层党组织、社区劳动保障站为培训后灵活就业人员出具的,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签章的就业证明材料)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4.线下办理地址
温泉县技工学校,咨询电话:0909-8221064。